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593號
CTDV,113,司促,1359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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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李莘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 方 式 1 285,128元 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11% 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 1.211% 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 1.211% 113年10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18日止 1.211% 113年11月19日起至114年2月18日止 1.211% 114年2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8日止 2.422%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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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