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511號
CTDV,113,司促,13511,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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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伯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⑵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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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