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309號
CTDV,113,司促,13309,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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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朱麒翔



靳文菁


一、債務人朱麒翔(原名:朱錫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
拾捌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
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麒翔(原名:朱錫昌)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靳文菁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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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