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011號
CTDV,113,司促,13011,2024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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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
債 權 人 嚴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進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借款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約定清償日
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債務人沈進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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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