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618號
CTDV,113,司促,12618,2024102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1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董瑞筠
債 務 人 鍾享權

賴紳紳

一、債務人鍾享權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肆佰零參萬捌仟
參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鍾享權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賴紳紳給付;㈡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零肆
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49,290元 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1,989,091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前已計未受償利息68,506元 3.16% 113年8月26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前已計未受償違約金6,851元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表二: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1,384元 113年5月19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2.52% X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3,079,095元 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2.52% 113年5月31日起至113年6月10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113年6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