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170號
CTDV,113,司促,10170,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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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70號

債 權 人 黃雅渝


債 務 人 RUBIAS JAN RON AMIO(羅恩)


OAING LOURENCE VELASCO(羅倫)


CUYOS ERNESTO JR CORNOSO(艾瑞)


IGLESIAS RAYMART MALICDEM(瑞馬)


JUNIO CRISPIN VIRAY(克里斯)

護照號碼:MM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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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