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致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國卿
聲 請 人 致誠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煒仁
相 對 人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日所為110年度全字第43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
,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0年度全字第43號裁定准
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
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0條第3項、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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