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03,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