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21號
CTDV,111,重訴,121,202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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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瑞昌
李清示
黃美麗
黃培才
黃騰賢
黃美楨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珮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施晴喜黃文宏間請求回復原狀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
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9,2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敘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爰
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如非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請依補正之上訴聲明
自行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並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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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