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455號
CTDM,113,簡,2455,202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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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40
、7463、766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815號),爰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彥凱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彥凱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3月3日3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 家樂福超市左營崇德店內,徒手竊取由店長許敏蓉所管理之 愛心捐款箱1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同】500元)及乖乖椰 子口味1包(價值28元),得手後隨即離去。(二)於113年3月11日10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之高雄新莊天后宮內,徒手竊取洪麗玉所有置於供品桌上之 烤雞1隻(價值約5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三)於113年3月13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金玉蘭所有置於該處之自行車1輛,得手後隨即騎 乘該車離去。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彥凱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許敏蓉洪麗玉、證人即被害人金玉蘭於警 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查獲照片可佐,足認被 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各次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二)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 意以上開所載方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



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取之部分財物(即自行車 1輛)已返還予被害人金玉蘭,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證, 是其犯罪所生所害,稍獲減輕;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被害人 達成和解、調解,賠償告訴人許敏蓉洪麗玉所受損害;暨 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各次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如財物之價值、素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酌以「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並綜合斟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 所反應其等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併定如主文所示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被告就事實欄一、(一)犯行所竊得之愛心捐款箱1個(內含 現金500元),及就事實欄一、(二)犯行所竊得之烤雞1隻, 分別均屬被告該次之犯罪所得,皆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 發還予告訴人許敏蓉洪麗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 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 被告各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就事實欄一、(三)犯行所竊得之自行車1輛,已歸還 被害人金玉蘭,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毓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即事實欄一、(一)所示犯行 王彥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心捐款箱壹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伍佰元)及乖乖椰子口味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即事實欄一、(二)所示犯行 王彥凱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烤雞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即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 王彥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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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