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木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 表人 李文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木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椉均因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兼木德環保股
份有限公司李文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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