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88號
CTDM,113,審交訴,88,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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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宏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8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8號案件,原定於113年10月4日
上午10時5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
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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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