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62號
CTDM,113,審交訴,62,2024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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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RIF PERMADI(印尼籍中文姓名馬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ARIF PERMADI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
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ARIF PERMADI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就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
逸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許欣如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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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