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志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0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注射針筒經檢驗結果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
法第3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
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
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㈡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0887號為不起訴
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該案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3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1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在卷可證,又上開注射針筒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注射針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