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源
選任辯護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蔡朝宗
丁宏洧
汪緯斌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葉建男
選任辯護人 孫少輔律師
王鼎翔律師
呂昀叡律師
參 與 人
即第 三 人 順興昌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源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4554、5448號、111年度偵字第436、6484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黃建源犯附表七編號1-16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七編號1-16「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就所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所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蔡朝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丁宏洧犯附表七編號3-6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七編號3-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元。
汪緯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葉建男犯附表七編號15-16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七編號15-1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就所受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順興昌工業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建男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黃建源、蔡朝宗、丁宏洧、汪緯斌等4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部分:黃建源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樓「順 興昌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順興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建 源之母黃邱玉金)、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優鴻工 業有限公司」(下稱優鴻公司,原登記負責人為黃建源之父 黃武進【已歿】,後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改登記為黃建源之 弟黃建順)之實際負責人;汪緯斌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 00巷00○0號「優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優紅公司,登記負 責人汪緯斌)、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興毅鴻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興毅鴻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汪緯斌配偶黃 巖雲)、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永鴻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永鴻公司,登記負責人汪緯斌)之實際負責人 ;蔡朝宗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獨資商號「品勝企 業社」(現改為品勝精工企業社)之負責人;丁宏洧係址設 臺南市○○區○○○0○00號1樓獨資商號「極原企業社」之負責人 (以上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興毅鴻公司、永鴻公司、極 原企業社等5家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罰金刑部分,均 時效消滅,另為不起訴處分)。另劉祝妙係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巷00號「盛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盛暐公司,原 登記負責人為柳信仕【已歿】,110年1月21日登記負責人改 為劉祝妙)之負責人;蘇文勇係址設高雄市○○區○○里○○○路0 號「大信強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信公司)之負責 人。緣黃建源為能得標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
購中心(下稱南採中心,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辦理之 採購案,與汪緯斌、蔡朝宗、丁宏洧等人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手提20型滅火器配件等一批(案號:Q6I02D140,下稱D140 滅火器案,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
南採中心於102年12月間,辦理附表一編號1所示標案,採公 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黃建源為能達成有3家以上廠商參 與投標以順利得標,竟與其父親黃武進(已歿)、蔡朝宗共同 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建源以 其實質控制之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投標,並商請無競標意 願之蔡朝宗以品勝企業社共同投標,由黃建源領標,並決定 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及品勝企業社標價後,以更換書寫用 筆、寫字模式等方式填寫製作標單,營造3家投標廠商之投 標文件分由無關聯之不同人員製作假象,蔡朝宗則協助於品 勝企業社投標文件上用印大小章,再由黃武進購買順興昌公 司及優鴻公司押標金支票,品勝企業社則未附押標金,黃建 源彙整3家廠商投標文件及所附資料後,再親自或由不知情 人員至南採中心遞送標單。嗣於103年1月3日開標日,共有 上述3家廠商投標,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 爭關係且達法定家數而開標,由順興昌公司順利以最低價新 臺幣(下同)546萬7,875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二)不鏽鋼人孔一式一批(案號:Q6L03B274,下稱B274不鏽鋼 案,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
南採中心於104年1月間,辦理附表一編號2所示標案,採公 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黃建源為能達成有3家以上廠商參 與投標以順利得標,竟基於偽造印章、準公文書及私文書並 持以行使之犯意,並與黃武進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名義投標 外,黃建源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盜刻品勝企業社及蔡朝宗 之印章後,蓋印及偽造蔡朝宗之印文、署名於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品勝企業社投標文件上,並使用電腦程式「小畫家」 製作品勝企業社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下稱40 1表),及偽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11.12營業稅網路申 報收件章」之印文,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私文書、準 公文書,表示品勝企業社有投標意願,並於決定該3家廠商 標價後,以更換書寫用筆、調整筆跡等方式製作標單,營造 投標文件分由無關聯之不同人員製作之假象,再由黃武進購 買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及品勝企業社押標金支票,嗣後黃 建源彙整該3家廠商投標文件及所附資料後,由不知情人員 至南採中心遞送標單,向南採中心行使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
造之文書,致中油公司人員誤認品勝企業社確有投標之意願 ,足以生損害於中油公司、蔡朝宗對於標案管理及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04年1月13日開標日 ,除上述3家廠商投標外,另有業群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業群公司)、丞濬有限公司(下稱丞濬公司)等共5 家廠商參標,承辦單位予以開標,由業群公司以最低價75萬 元得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扣除品勝企業社後,投標廠商亦已 達法定家數,所為開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三)油水分離池配件一批(案號:Q6I04D111,下稱D111油水案 ,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
南採中心於104年10月間,辦理附表一編號3所示標案,採公 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黃建源為能達成有3家以上廠商參 與投標以順利得標,竟與丁宏洧、黃武進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以順興昌公司投標外, 另商請無競標意願之丁宏洧以極原企業社投標,由黃建源決 定順興昌公司及極原企業社標價,且以更換書寫用筆、調整 筆跡等方式製作標單,營造投標文件分由無關聯之不同人員 製作之假象,再由黃武進購買順興昌公司及極原企業社押標 金支票,黃建源彙整該2家廠商投標文件及所附資料後,由 不知情人員至南採中心遞送標單。嗣於104年11月10日開標 日,共計有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鼎盛機械有限公司及 鉑昌企業有限公司共4家廠商投標,承辦單位予以開標,由 順興昌公司以最低價127萬7,220元得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扣 除極原企業社後,投標廠商亦已達法定家數,本次所為開標 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四)反應器配件等一批(案號:Q6I04B255,下稱B255反應器案 ,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
南採中心於104年11月間,辦理附表一編號4所示標案,採公 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黃建源、汪緯斌、汪曖晴(另為緩 起訴處分)與丁宏洧為能順利得標,避免依採購法規定未達 3家廠商投標而流標,乃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建源及汪緯斌協議雙方標價後,以汪 緯斌擔任實際負責人之永鴻公司及興毅鴻公司同時投標,由 不知情之黃巖雲與汪曖晴分別購買永鴻公司及興毅鴻公司押 標金匯票、支票,汪曖晴彙整製作永鴻公司及興毅鴻公司投 標文件,而丁宏洧則提供極原企業社之401表予黃建源用為 投標文件,極原企業社之標單則由黃建源製作成投標文件, 但未附極原企業社之押標金,黃建源至仁雄郵局投遞永鴻公 司及極原企業社標單,另至南採中心投遞興毅鴻公司標單。 於104年12月11日開標日,共計有上述3家廠商投標,承辦單
位誤信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且達法定家數而開標,由永 鴻公司以最低價138萬6,0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五)壓縮機配件一批(案號:Q6I05B137,下稱B137壓縮機案, 附表一編號5所示標案):
南採中心於105年5月間,辦理附表一編號5所示標案,採公 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黃建源為能達成有3家以上廠商參 與投標以順利得標,竟基於偽造印章、準公文書及私文書並 持以行使之犯意,並與黃武進、丁宏洧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黃建源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 ,盜刻附表五編號1、2之印章後,蓋印及偽簽柳信仕之印文 、署名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盛暐公司之投標文件上,並使用 電腦程式「小畫家」製作盛暐公司之401表,及偽造「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105.03.13營業稅網路申報收件章」之印文, 偽造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私文書、準公文書,表示盛暐公 司有投標之意願,丁宏洧則提供極原企業社之401表予黃建 源用為投標文件,由黃建源決定順興昌公司、盛暐公司及極 原企業社標價後,以更換書寫用筆、寫字模式等方式填寫製 作標單,營造3家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分由無關聯之不同人 員製作假象,再由黃武進購買順興昌公司、盛暐公司及極原 企業社押標金支票,黃建源彙整3家廠商投標文件及所附資 料後,由不知情人員至南採中心遞送投標文件而行使如附表 二編號2所示偽造之盛暐公司投標文件,致中油公司人員陷 於錯誤,認為盛暐公司有投標之意願,足以生損害於中油公 司、盛暐公司對於標案管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於稅務管 理之正確性。105年5月24日開標日,共計有順興昌公司、盛 暐公司及極原企業社3家廠商投標,承辦單位誤信廠商間確 有實質競爭關係且達法定家數而開標,由順興昌公司以最低 價13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六)載料櫃(採購帶安裝)一批(案號:Q6I06A058,下稱A058載 料櫃案,附表一編號6所示標案):
南採中心於106年5月間,辦理附表一編號6所示標案,採公 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黃建源為能達成有3家以上廠商參 與投標以順利得標,竟基於偽造印章、準公文書及私文書並 持以行使之犯意,並與黃武進、丁宏洧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黃建源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 ,盜刻附表五編號4、5之印章後,蓋印及偽簽蘇文勇之印文 、署名在附表二編號3所示大信公司之投標文件上,並使用 電腦程式「小畫家」製作大信公司之401表(大信公司實際 係申報403表),及偽造「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05.11營業
稅網路申報收件章」之印文,偽造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大信 公司之私文書、準公文書,表示大信公司有投標意願,丁宏 洧則提供極原企業社之401表予黃建源作為投標文件,黃建 源再自行決定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及大信公司標價後, 以更換書寫用筆、寫字模式等方式填寫製作標單,營造3家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分由無關聯之不同人員製作假象,復由 黃武進購買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及大信公司押標金支票 ,嗣後黃建源彙整3家廠商投標文件及所附資料後,再由不 知情人員至南採中心遞送投標文件而行使如附表二編號3所 示偽造之大信公司投標文件,致中油公司人員陷於錯誤,認 為大信公司有投標意願意標,足以生損害於中油公司、大信 公司對於標案管理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 性。106年5月23日開標日,共計有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 及大信公司3家廠商投標,承辦單位誤信廠商間確有實質競 爭關係且達法定家數而開標,由順興昌公司以最低價87萬元 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二、葉建男自104年6月16日起,擔任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大林煉 油廠(下稱中油大林廠)修護組修護課機械技術員,負責辦 理該廠塔槽、壓縮機、冷卻水塔等配件之財物採購業務,葉 建男於辦理中油大林廠財物採購案之請購單擬定、請購詢價 、擬訂預估金額、訂定招標文件及規範、標案開標時協助資 格審查、驗收協驗等工作,依南採中心代辦煉製事業部作業 程序書中「財物採購作業要點」規定,南採中心擬訂底價時 ,需查閱申請部分所提供之預估金額擬訂表等相關資料,而 該作業要點附件6.2制式預估金額擬訂表說明四即載明「市 場行情及所詢價格(公開招標或比價案,請提供二家以上之 廠商報價單,如無法提供請敘明理由)」,葉建男因辦理採 購案件之時效性及部分標案不易尋得廠商報價,為節省辦理 採購之工作程序,遂要求與其友好之黃建源提出2家廠商報 價單,黃建源為配合葉建男上開需求,竟自行基於偽造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尚無證據證明葉建男就偽造文書 部分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塔槽配件等一批(案號Q6I05D013,下稱D013塔槽案,附表 三編號1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1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於104年12月29日前,在不詳地 點,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附表五編號1-3、6、7之印章 後,蓋印在盛暐公司報價152萬2878元,交貨期14天、極原 企業社報價180萬6550元,交貨期20天之2份報價單上,以此 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報價單2份,表示盛暐公司、
極原企業社有以該金額、條件報價之意,並交予不知情之葉 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5年1月19日,將上開偽造之2份 報價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請購 規範、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送交 中油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上開2家廠商、負責人 及中油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二)油壓剪床等一批(採購帶安裝)(案號Q6I05A044,下稱A04 4油壓剪床案,附表三編號2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2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 2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順興昌公司報價183萬 4875元、交貨期75天之報價單外,另於105年3月17日前某日 委由不知情刻印業者,偽刻附表五編號9-11所示之印章後, 蓋印在長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曾漢堂,下稱長欣 公司)報價189萬元之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 號2所示之報價單,表示長欣公司有以該金額報價之意,並 交予不知情之葉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5年3月17日製作 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上開2家廠商報 價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請購規 範、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送交中 油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長欣公司、曾漢堂及中油 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
(三)冷卻水塔(採購帶安裝)(案號Q6I05A120,下稱A120冷卻 水塔案,附表三編號3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3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優鴻公司報價73萬元之報 價單外,另於105年7月14日前某日使用附表五編號1-3所示 之印章,蓋印在盛暐公司報價85萬元之報價單上,以此方式 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報價單,表示盛暐公司有以該金 額報價之意,並交予不知情之葉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 5年7月14日製作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 上開2家廠商報價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 請購單、請購規範、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 購文件,送交中油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盛暐公司 、柳信仕及中油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四)冷卻設備配件(採購帶安裝)(案號Q6I05B230,下稱B230 冷卻設備案,附表三編號4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4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順興昌公司105萬元,記 載交貨期自訂貨日起35天,安裝時程2天之報價單外,另於1 05年8月2日前某日使用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印章,蓋印在
盛暐公司報價99萬7500元,記載交貨期45天,安裝3天之報 價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報價單,表示 盛暐公司有以該條件、金額報價之意,並交予不知情之葉建 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5年8月2日製作中油公司煉製事業 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上開2家廠商報價單連同中油公司 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請購規範、預估金額擬定 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送交中油大林廠簽核,足 生損害於盛暐公司、柳信仕及中油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 之管理正確性。
(五)大林廠維修綜合大樓修護組機械式移動儲櫃(採購帶安裝) (案號Q6I05A141,下稱A141移動儲櫃案,附表三編號5所示 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5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優鴻公司報價111萬8800 元、工期:2天報價單外,另於105年8月16日前某日使用附 表五編號1-3所示之印章,蓋印在盛暐公司報價98萬4000元 、安裝時間5天之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5所 示之報價單,表示盛暐公司有以該條件、金額報價之意,並 交予不知情之葉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5年8月16日製作 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上開2家廠商報 價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請購規 範、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送交中 油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盛暐公司、柳信仕及中油 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
(六)油水分離池設備等一批(案號Q6I06D069,下稱D069油水案 ,附表三編號6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6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順興昌公司報價922萬元 ,交貨期7天之報價單外,另於106年4月18日前某日使用附 表五編號1-3所示之印章,蓋印在盛暐公司報價876萬7500元 ,交貨期12天之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6所 示之報價單,表示盛暐公司有以該條件、金額報價之意,並 交予不知情之葉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6年4月18日製作 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上開2家廠商報 價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請購規 範、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送交中 油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盛暐公司、柳信仕及中油 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
(七)油水分離池配件等一批(案號Q6I07D036,下稱D036油水 案 ,附表三編號7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7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順興昌公司報價80萬448 元,交貨期10天報價單外,另於107年7月5日前某日使用附 表五編號9、10、12所示之印章,蓋印在長欣公司報價83萬9 256元,交貨期12天之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 號7所示之報價單,表示長欣公司有以該條件、金額報價之 意,並交予不知情之葉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7年7月5 日製作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上開2家 廠商報價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 請購規範、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 送交中油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長欣公司、曾泓諭 及中油大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八)爐管吊架等一批(案號Q6I08D027,下稱D027爐管案,附表 三編號8所示標案):
葉建男為辦理附表三編號8所示採購案時,逕向黃建源索要2 家不同廠商報價單,黃建源除提供優鴻公司報價633萬450元 ,交貨期55天報價單外,另於108年3月18日前某日使用附表 五編號1-3所示之印章,蓋印在盛暐公司報價643萬6710元, 交貨期50天之報價單上,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 之報價單,表示盛暐公司有以該條件、金額報價之意,並交 予不知情之葉建男而行使之,葉建男於108年3月18日製作中 油公司煉製事業部預估金額擬訂表,並將上開2家廠商報價 單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請購規範 、預估金額擬定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送交中油 大林廠簽核採購案,足生損害於盛暐公司、柳信仕及中油大 林廠關於報價及採購案之管理正確性。
三、葉建男於辦理中油大林廠財物採購案之請購單擬定、請購詢 價、擬訂預估金額、訂定招標文件及規範、標案開標時協助 資格審查、驗收協驗等工作時,依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3條 規定,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辦理承辦、監辦採購業務事項 之人員,核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及貪污治罪條例 第2條規定之公務員及主管上開財物採購業務。其明知依南 採中心代辦煉製事業部作業程序書中「財物採購作業要點」 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財物採購以不指定廠牌為原則,如應業 務需要必須指定廠牌者,應有正當理由並予註明,財物採購 規範之擬訂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 或形式、特定來源、生產者或供應者,且辦理政府採購案件 不得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限制廠商競爭,因黃建源 提供其上開不同廠商報價單之協助且與其交情良好,竟與非
公務員之黃建源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違背法令而圖取順興昌 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反前揭政府採購法等採購規範 ,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壓縮機配件(案號Q6I06B006,下稱B006壓縮機案,即附表 三編號9所示標案):
緣葉建男係B137壓縮機案請購之承辦人,明知前購案即B137 壓縮機案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方式決標予順興昌公司,是該項 壓縮機配件顯無指定特定廠牌而採限制性招標之必要,也不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所訂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 、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竟於106年1月間,辦理本件B0 06壓縮機案採購案時,為使本採購案確能採用順興昌公司之 產品,先由黃建源提出壓縮機配件6組,報價共274萬500元 之順興昌公司報價單予葉建男,葉建男即以前購案B137壓縮 機案,壓縮機配件廠牌為順興昌公司,B006壓縮機案欲採限 制性招標指定採購順興昌公司廠牌之壓縮機配件,未註明有 何種同等品可替代,於106年1月12日出具器材採購限制性招 標理由說明書,採限制性招標理由欄記載「本案採購之器材 係供本廠現有設備後續維修用,基於恢復原設備設計功能之 需求,考量其原有材質、尺寸、性能、安全等規格之吻合度 ,免於對原設備做不必要之修改,增加成本及風險,鑑於其 專有性,無法於公開招標取得同等品,因相容性之需要,必 須向原設備供應商採購,以確保設備在使用上之安全性和可 靠性。」並檢附黃建源提供之上開報價單為據,製作預估金 額擬訂表記載預估金額為274萬500元,請購規範直接指定廠 牌:順興昌,連同中油公司大林廠財物採購國內器材請購單 、請購單、記載廠牌:順興昌及數量6PC之請購規範、預估 金額擬訂表、預估金額核定單等採購文件,經中油大林廠簽 核後,送發包單位即南採中心訂定底價辦理招標方式為限制 性招標(公開徵求)、決標方式採最低標決標。而本採購案 於106年2月17日開標,僅順興昌公司投標,經減價後,以26 0萬元得標。嗣經順興昌公司履約交付6組壓縮機配件,中油 大林廠驗收完成後,於106年6月22日撥款260萬元至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順興昌公司帳戶(下 稱順興昌仁大帳戶),扣除相關成本後,使順興昌公司獲有 不法利益26萬元。
(二)壓縮機配件(案號Q6I07D145,下稱D145壓縮機案,即附表 三編號10所示標案):
葉建男於107年12月間,再度辦理請購預算為273萬元、長期 合約分批交貨之D145壓縮機配件案,因黃建源前於106年12
月6日以手機訊息,向葉建男表示關於壓縮機配件也指定廠 牌方式採購,葉建男明知該項壓縮機配件顯無指定特定廠牌 而採限制性招標之必要,亦不無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先由黃建源提出壓縮機配件6組,報價共297萬67 50元之順興昌公司報價單予葉建男,葉建男即以前購案B006 壓縮機案,原設備廠牌為順興昌公司之產品,D145壓縮機案 採購欲採限制性招標採購順興昌公司之產品為由,於107年1 2月26日出具器材採購限制性招標理由說明書,採限制性招 標理由欄記載「本案採購之器材係供本廠現有設備後續維修 用,基於恢復原設備設計功能之需求,考量其原有材質、尺 寸、性能、安全等規格之吻合度,免於對原設備做不必要之 修改,增加成本及風險,鑑於其專有性,因相容性之需要, 必須向原設備供應商採購,以確保設備在使用上之安全性和 可靠性。」並以黃建源提供之上開報價單及B006壓縮機案決 標價格為據,製作預估金額擬訂表記載預估金額為272萬999 8元,請購規範直接指定廠牌:順興昌,連同中油公司國內 器材請購單、請購單、記載廠牌:順興昌及數量6PC(實際 交貨驗收為5組)之請購規範、預估金額擬訂表、預估金額 核定單等採購文件,經中油大林廠簽核後,送發包單位即南 採中心訂定底價辦理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徵求)、 決標方式採最低標決標。而本採購案於108年1月29日開標, 僅順興昌公司投標,以258萬3000元得標。嗣經順興昌公司 分別履約交付5組壓縮機配件,中油大林廠驗收完成後,分 別於附表三編號10所示預定付款日、撥款金額,共撥款215 萬2500元至順興昌公司仁大帳戶,扣除相關成本後,使順興 昌公司獲有不法利益21萬5250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 調查處調查官於110年3月31日,持搜索票對黃建源執行搜索 ,再於110年4月13日,持搜索票對葉建男執行搜索,分別扣 得投標資料、電腦資料光碟及附表六所示等物。四、案經中油大林廠函送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第 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定有 明文。查檢察官、被告黃建源、蔡朝宗、丁宏洧、汪緯斌、 葉建男及辯護人等均同意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 ,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 之證據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應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被告黃建源、蔡朝宗、丁宏洧及汪緯斌於警詢、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邱玉金、黃武進、黃巖 雲、汪曖晴、劉祝妙、蘇文勇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有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品勝企業社、極原企業 社、盛暐公司、興毅鴻公司、永鴻公司、大信公司登記資料 、電話通聯申登調閱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 驗室109年5月28日調科貳字第10923204570號鑑定書、法務 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10年3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順興昌工業有限公司)、扣案物品 照片及偽造印章之印文等可依,又各次標案亦分別有下列證 據資料:
1.事實一(一)部分有決標公告、103年1月3日南採中心開標紀 錄;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品勝企業社之投標資料(標案 一卷第149-272頁)。
2.事實一(二)部分有決標、更正決標公告、104年1月13日南採 中心開標決標紀錄;順興昌公司、優鴻公司之投標資料(市 調三卷第184-228頁、偵二卷第5-7頁);附表二編號1所示偽 造之品勝企業社投標文件。
3.事實一(三)部分有決標公告、104年11月10日南採中心開標 決標紀錄、決標通知書;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鼎盛機 械有限公司及鉑昌企業有限公司之投標資料(市調三卷第257 -321、偵一卷第39-45、111-144頁)。 4.事實一(四)部分有決標公告、104年12月11日南採中心開標 決標紀錄、決標通知書;永鴻公司、興毅鴻公司及極原企業 社投標資料(市調三卷第323-398頁、偵一卷第189頁)。 5.事實一(五)部分有決標公告、105年5月24日南採中心開標決 標紀錄、決標通知書;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之投標資料 (標案三卷第33-64、77-80、109-155頁);附表二編號2所示 偽造之盛暐公司投標文件、扣案之附表五編號1、2偽造印章 。起訴書雖記載被告黃建源偽造盛暐公司投標文件,足生損 害於劉祝妙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然被告黃建源偽造投標 文件當時,盛暐公司之負責人是柳信仕,並非劉祝妙,此有 盛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可依(院二卷第181-186頁),應予更 正,附此敘明。
6.事實一(六)部分有決標公告、106年5月23日南採中心開標決
標紀錄、決標通知書;順興昌公司、極原企業社之投標資料 (市調四卷第77-141頁);附表二編號3所示偽造之大信公司 投標文件、扣案之附表五編號4、5偽造印章。 是被告黃建源、蔡朝宗、丁宏洧及汪緯斌上揭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均堪可採信。此部分犯罪事實事證明確,被告 黃建源、蔡朝宗、丁宏洧及汪緯斌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各應 依法論科。
(二)事實欄二部分:
訊據被告黃建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且有證人丁宏洧、劉祝妙及葉建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 詞、南採中心代辦煉製事業部作業程序書「財物採購作業要 點」、附表四編號1-8所示偽造報價單及扣案之附表五編號1 -3、6-12偽造印章等可依,且各標案亦均有財物採購國內器 材請購單、煉製部購審會議紀錄、請購規範、預估金額核定 單、預估金額擬訂表等葉建男辦理標案之文書證據可佐。是 被告黃建源上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此部 分犯行事證明確,被告黃建源犯行均洵堪認定,各應依法論 科。
(三)事實欄三部分:
訊據被告黃建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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