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李明儒
代 理 人 李怡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李葉秋蓮生前執有如附表所載
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因繼承取得股票
權利,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許公示
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