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415號
TYDV,113,重訴,41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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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黃曾
黃淑貞
黃睿樹
黃月

法定代理人 黃睿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被 告 黃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補正書狀到院,依本裁定之意旨,補正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 有明文。另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訴,依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被繼承人黃為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本 息,並由黃為智之全體繼承人代為受領云云,然一如原告所 陳,黃為智業已死亡,無權利能力,則原告請求被告對黃為 智為給付,乃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前 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到院補正, 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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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