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93號
TYDV,113,重訴,193,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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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賴熾亮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 告 元玉麟
邱玉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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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