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495號
TYDV,113,訴,2495,202410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5號
原 告 慕美學有限公司(原名幕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被 告 黃語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6 8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6 4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4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9頁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91至101、111至117頁),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1/1頁


參考資料
慕美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幕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