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17號
TYDV,113,補,917,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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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告 謝德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珍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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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