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236號
TYDV,113,補,1236,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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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HAM QUOC DIEU(中文名:范國調)




上列原告與被告A(綽號小藍)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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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