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姚盛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前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4,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