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37號
TYDV,113,補,1137,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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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何菀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立工程行賀新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
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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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