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柔穎(即楊薏薰即楊凱薰)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4月25日起 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 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 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 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 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
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經上開查詢結果有保單 ,除已提出者外,亦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 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 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中提及車牌000-0000號車遭和潤公 司拖走等語,請附證明補充說明該車目前所在及車籍登記情 況。
五、請說明自113年4月25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 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 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六、聲請人於113年5月24日具狀陳報每月支出不足部分由家人、 朋友支應等語,請說明該名家人、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 及支應之頻率、金額,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七、聲請人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3年4月24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4月25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前與銀行協商成立,嗣後毀諾。
㈠請陳報協商何時成立及其內容,以及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與銀行協商時,自協商成立時起回溯3個月內之收入為 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於毀諾時,自毀諾時回溯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 月必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具體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資料中,有因購買iPHONE 14 Pro Ma x 128G型行動電話而生之債務,請說明何時購買該行動電話 及交易細節?以聲請人自述之資力,購買高價行動電話之原 因為何?此外,債權人清冊中之「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發生原 因均載「手機貸款」,請具體說明各筆債權債務發生詳細原 因(例如購買手機、型號、時間、金額等)。以上所取得之 行動電話目前是否仍由聲請人管領使用?該等行動電話之價 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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