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官福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聲請人填寫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內容大多空白,且無具體數額,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主張之內容,請依下方各點確實逐一陳報到院):
一、請陳明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止收入所得(含補助 )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 僅書寫如附件),及113 年5 月迄今之收入所得(含補助) 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 書寫如附件),並均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 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 就上開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 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三、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 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 。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 算,亦請提出此主張。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 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所持有股票名稱、股數、現有價值等相關資料。
六、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 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