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建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年3 月起至113年2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 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 ,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 ,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 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 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 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親,請說明應受扶養人自111年3月起迄 今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 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 及財產資料。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 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2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 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 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 ,請提出切結書。
六、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該 車輛之市值為何?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七、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八、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 人?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