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游雁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之開戶資料(請提出 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9月23日起 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 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 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 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 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 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於聲請狀說明車牌000-0000號遭合迪公司拖回,請補 充說明該車目前所在及車籍登記情況、有無經債權人拍賣取 償。
五、請說明自113年9月23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六、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9月22日前(即聲請前二 年內),以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 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 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 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 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七、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吳佳宴、吳佳芛、吳恩旻、潘甫丞、潘杰廷目前與 何人同住。如有同住但戶籍址不同,請說明原因;如未同住 ,請提出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
㈡上開五位受扶養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9月22日前(即聲請 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 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 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 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 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請說明所提出之郵局存摺內頁及中國信託銀行明細中摘要或 備註欄中有載「遠傳電信費」、「發年金、行政院發」之交 易原因?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