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勝帆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二、請說明最近6個月即113年4月至同年10月,聲請人每月之收 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 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 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 入之證明(如公司薪資單、切結書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最近6個月完整之存摺 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 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 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 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 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五、依聲請人所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其名下 名下有2012出廠之Mercedes-Benz汽車一輛,請提出車輛行 照、現值估價證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現有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 他人部分)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
、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 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七、聲請人向華南銀行所成立之債權,是否為有擔保之債權?該 等擔保之標的物是否有設立不動產擔保抵押登記?標的物是 否已取償?該等債權是否可計入更生債權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