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18號
TYDV,113,消債更,318,202410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紫璇即顏心雨顏雅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有無變更,並提出最新勞保 投保資料、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 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如均無,請出 具收入切結書)。
二、提出受扶養人110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 ,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 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 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 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 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