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70號
TYDV,113,消債更,270,202410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尹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本院前已 發函命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迄今仍全未補正,爰再次定期 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請提出於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所提出之民 事陳報狀中所述會容後補陳之相關資料(即聲請人之111至1 12年度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聲請人保險同業公會保險通報資料查詢結果、台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撫養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三、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7月至112年6月」及「113年1月至目 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 ,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 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7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 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 、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