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廖慧媛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錦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 ,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表為證,且聲請人所為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