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99號
TYDV,113,抗,99,2024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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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9號
抗 告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慶


相 對 人 李仁心
莊秋滿

李仁惠
蔡岳甫
陳彥均
劉妍蓁
潘毓文
林育聖
陳嘉中
賴雿基
黃馨緹
楊繼嬙
章卿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裁定准以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姚葦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處,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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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