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3年度,144號
TYDV,113,司養聲,144,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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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于薇薇即祖薇薇

關 係 人 于執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人祖其榮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乙○○即祖薇薇(女,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丙○○(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民國76年10月5日死亡)之收養關係。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乙○○即祖薇薇本人長 年旅居美國,因收養人丙○○已逝世三十多年,現欲改回本姓 ,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前開之收養關 係等語。
二、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 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 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 ,得不許可之,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民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由收養人丙○○收養,且收養人已死亡等 情,此有聲請人之除戶謄本、收養人之除戶謄本及本院112 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卷附聲請人之收養登記申請書為證, 堪予認定。而收養人死亡後查無遺產、無遺產稅申報資料及 聲請人未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領取收養人之死亡給 付等情,亦有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72號卷附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函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可憑,堪信聲請人 到庭所述其於收養人死亡後未取得收養人之任何遺產等節為 真。復衡以聲請人自被收養後即已出境,未曾真正與收養人 共同生活,故收養人與聲請人間僅具收養之名而無收養之實 ,此有本院訊問筆錄與聲請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憑。是以本 院審酌現有卷證資料,並綜合上情,認本件收養關係存在與 否,對於收養人與聲請人而言,僅係名義上之收養,並無任 何意義,且聲請人終止收養動機單純,聲請人之本家兄弟即 關係人甲○○亦同意本件終止收養,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 憑,故本件終止收養對於收養人、聲請人及關係人應無顯失 公平之情事。綜上所述,本件收養人丙○○既已死亡,且本院 復查無本件終止收養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



終止其與收養人丙○○之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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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