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
被 繼承人 湯琇斐(亡)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繼承公示催告事件 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 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湯琇斐繼承開始時之最後住所地為宜蘭縣宜 蘭市,此有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可 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 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 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