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36號
債 權 人 億丞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冬梅
債 務 人 陳韻喬即陳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
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
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動產,因債權人未能查報該
物詳細位置並拍照送本院,致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
令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7月26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
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
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
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車牌號碼: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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