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8708號
TYDV,113,司執,128708,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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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7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馬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以為執行,是應以債
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新北市三芝區,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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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