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6732號
TYDV,113,司執,12673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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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7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王秀蘭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 8樓             
債 務 人 陳法逍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之7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 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北屯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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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