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6152號
TYDV,113,司執,126152,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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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15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羅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是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
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可
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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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