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4610號
TYDV,113,司執,124610,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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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610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周念慈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邱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其投保薪資債
權、股票及保險解約金債權。則於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
有無可供執行之標的物及其所在地即屬不明。依強制執行法
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相
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貢寮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自
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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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