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09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債 務 人 陳志豪 住○○市○○區○○里00鄰○○路○ 段000號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
內湖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