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20277號
TYDV,113,司執,120277,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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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027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宋添富(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
,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
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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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