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9949號
TYDV,113,司執,119949,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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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949號
債 權 人 林雪莉

第 三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債 務 人 里沙玲即MAGNO RIZZA LYN DELOS REYES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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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