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9577號
TYDV,113,司執,119577,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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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577號
債 權 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李佳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佳成在監之勞作金及保管金,
惟債務人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
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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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