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8426號
TYDV,113,司執,11842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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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42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吳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
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
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鶯歌區,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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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