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7802號
TYDV,113,司執,117802,2024101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0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國龍馬愛花之繼承人(歿)
黃忠華馬愛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楊國龍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楊國龍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
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
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