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5855號
TYDV,113,司執,11585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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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855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債 務 人 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戶籍資
料一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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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