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4051號
TYDV,113,司執,11405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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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5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蔡嘉芳
債 務 人 趙梓安趙興民(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趙梓安趙興民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啟疆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宋憲宏葉兆祥趙梓安趙興民聲請
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趙梓安趙興民已於113年8月23日
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
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應駁回其就債務人趙梓安趙興民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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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