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12037號
TYDV,113,司執,11203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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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037號
債 權 人 顏禎瑩


債 務 人 娜內絲即VICENTE NANETH BONIFACI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娜內絲即VICENTE NANETH BONI
FACIO 於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執
行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720號執行
命令扣押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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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