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楊志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祥崴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司字第12號
貞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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