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86號
TYDV,112,重訴,286,2024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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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柄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育祐古燕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20日112年度重訴 字第2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上訴 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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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